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