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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