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运、处理生活垃圾。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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