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餐厨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