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