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根据需求设置活动式厕所,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根据需求设置活动式厕所,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