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实行机扫保洁、洒水降尘,提高保洁质量,减少扬尘污染。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实施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落叶、纸屑、尘土等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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