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定期灭害消毒,废物箱应当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等虫害孳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