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在公共厕所不足且不易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员密集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或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在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