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该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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