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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