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中小学校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广场、旅游景区(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中小学校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广场、旅游景区(点)、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者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