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应当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精细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