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公共厕所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