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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