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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