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禁止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禁止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