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影响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公布批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内容。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公布批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等内容。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