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不得随意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