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