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早(夜)市、应季瓜果销售点等便民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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