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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