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科学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供水、热力、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设施,由原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设施,由原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