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性广告。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