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保护好滨水天际线;
(二)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三)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各类船舶、泵船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
(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保护好滨水天际线;
(二)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
(三)岸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四)各类船舶、泵船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