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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