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