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