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管理责任,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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