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出现残破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顶部、阳(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