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和装饰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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