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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