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的,或者出现污损、破损、残缺等情况未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