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地面、树木、电线杆、灯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理,处以每处(张)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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