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