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等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能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设置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职能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设置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