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章 设置 第二十一条 需要张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
对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之外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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