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夜间照明,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保护公园内种植、养殖的动植物;
(六)制止、劝阻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八)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
(三)保持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夜间照明,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四)管理公园内文娱健身、配套商业服务等活动;
(五)保护公园内种植、养殖的动植物;
(六)制止、劝阻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
(八)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公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