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和环卫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以及各类公园设施、标牌外观完好,符合规范,及时更换或者补设损毁、缺失的设施;
(三)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园内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五)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