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设施、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所负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监督落实。监理单位应当对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进行监督。
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在施工中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与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规模以上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符合有关技术参数要求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二)施工工地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各施工工序和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施工工地应当设立围挡,工地内车行道路按照规定进行硬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内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五)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进行覆盖,及时清运和处理,不能及时清运和处理的进行集中堆放覆盖;
(六)拆迁工地应当先设立围挡再实施拆迁,未建好围挡不得拆迁,施工中应当采取湿法作业,落实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七)爆破工程、基坑开挖、石方钻孔、路面切割、破碎、风钻挖掘地面、道路刨掘等土石方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尘、抑尘措施,不得带尘作业。
城市建成区外的,按照有关扬尘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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