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