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应当及时整修因勘查开采活动损坏的道路;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整修边坡并实施绿化,同时按照规定处置采选产生的废石、尾矿等废弃物,整理和修复矿山及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本条例实施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已经终止勘查开采活动但未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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