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