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设施应当同步运行,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