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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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
第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沟通、协调、考核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
第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次、分步骤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四级监管网...
第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市、县(区)人...
第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
第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人民政...
第十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
第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供...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做好电力、天然气管网规划,积极推进气代...
第十九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煤...
第二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民用散煤治理方案,实施奖励、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窑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钢铁企业应当加快设备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炼铁、炼钢...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石油炼化、有机化工、油脂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化工、制药、生物发酵、油脂、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
第三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
机动...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调整港口水路、公路、铁路运输结构,提高公路转铁路、...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道路、景观绿化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海绵城市的要求逐步实施改造...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扬尘污染防治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设施、措施,将防治扬...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及其他裸露地面...
第四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污染。在居民住宅区、医院、...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城市建成区垃圾转运站实施改造、提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对相关排污单位中止供电或者擅自恢复送电的,由...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
第五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建成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未按照规定淘汰、拆除或者进行超低排...
第五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炼化、有机化工、油脂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开工、维修、检修、停...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第五十三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的,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