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民用散煤治理方案,实施奖励、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煤炭销售网络和配送中心。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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