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窑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整治计划规定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的小锅炉、小型窑炉等设施。不在整治淘汰计划内的,其大气污染物应当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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