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新建石化、焦化、制药、油脂、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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