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石油炼化、有机化工、油脂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计划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时,应当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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