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化工、制药、生物发酵、油脂、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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